杨福荣律师亲办案例
正确区分选择性罪名 ——从窝藏、包庇一案谈起
来源:杨福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1
浏览量:2014

一、案情简介: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审查查明:2000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XX伙同马XX(外逃)、马X(外逃)在XX县城将从XX地的马X(女)、海X(女)、杨x和赵XX四人先后挟持到XX市场和XX县的歌厅,采取体罚、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得马X现金100元并强迫马X等四人配其饮酒取乐。随后,又将马X挟持到XX铁路北沟桥下,又采取殴打威逼等暴力手段,抢劫马X等人现金共计700余元。后又将马X等挟持到歌厅,继续强迫陪其饮酒取乐,直至次日凌晨二时许逃离现场。

2000年8月30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马XX伙同马XX,杨XX(另案处理)在XX汽车站附近,抢得XX建筑工程学校学生李XX现金2160余元挥霍。

1999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XX伙同杨XX、张X(另案处理)在XX市东环批发市场和民航大厦附近,先后抢劫作案二次,抢得现金数十元及“海洋牌”和“龙泉牌”香烟三盒挥霍。

2000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杨XX得知公安干警正在抓捕被告人马XX等人时,即用自己的出租三轮摩托车将被告人马XX等人送到XX公路,又给马XX路费,帮助马XX等人外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XX犯包庇罪对杨XX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杨XX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3、如果杨XX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是否构成其他罪?

四、律师的辩护观点:

本律师的辩护思路,紧紧围绕本案争议的三个焦点,逐项展开,逐项分析,抓住重点进行辩护。

1、 本案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2000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杨XX得知公安干警正在抓捕马XX等人时,即用自己的出租三轮摩托车将马XX等人送到XX公路,又为马XX取路费,帮助马XX等人外逃”。被告人杨XX当庭不承认公安干警告知正在抓捕马XX等人的事实,但是,被告人杨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此事实,另有被告人马XX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有此事实的证明。虽然本律师在辩护时提出了,起诉书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在司法实践,以上事实,被告人杨XX无法用证据证实,其被刑讯逼供所为,法院一定会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本律师在辩护时,在此问题上不再纠缠,重点放在罪名是否成立上。

2、杨XX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人消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而本案中,没有一份证据证实被告人杨XX提供虚假证明,消灭罪证。从包庇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看,杨XX的行为都不构成包庇罪。因此,在辩护时,本律师就此问题展开进行辩护,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最终认定杨XX不构成包庇罪。

3、杨XX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是否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从本案查清事实看,杨XX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在开庭前,本辩护人就考虑这一问题,直接辩护杨XX的行为构成窝藏还是辩护杨XX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最后,本辩护人决定,辩护杨XX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是否构成窝藏罪由法院判决。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在公安干警告知其被告人马XX已犯罪,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出租三轮摩托车将被告人马XX等人送到XX公路,又为马取来路费,帮助马XX等人外逃,涉案犯及被告人马XX、杨XX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一致,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小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律师办案心得: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查阅了案卷材料后认为被告人杨XX不构成包庇罪。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职责是从被告人无罪或最轻的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并非是指控被告人构成另外一罪。因此,本案中本律师从被告人杨XX并不构成包庇罪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了不构成包庇罪的辩护。

窝藏、包庇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可分解为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由此可见,窝藏、包庇罪是一个依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选择性罪名。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两个以上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在具体定罪时,既可连用,又可分解使用,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而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选择性罪名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行为对象相同,行为方式不同,不同行为方式可以分解拆开作为不同的罪名。如本案所涉及的窝藏、包庇罪。第二,行为方式相同,但行为对象不同,根据不同对象,可以定为不同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均可以选择,这也叫双重选择。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正确区分不同的罪名及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杨XX犯包庇罪对杨XX提起公诉。很明显杨XX的行为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给其提供财物,而并非是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杨XX犯窝藏罪,可谓是正确的选择。

 

 

宁夏杨福荣律师事务所  杨福荣律师

以上内容由杨福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福荣律师咨询。
杨福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好评数0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4号长兴公司办公楼三楼良田新百大卖场斜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福荣
  • 执业律所:
    宁夏杨福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9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宁夏-银川
  • 地  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4号长兴公司办公楼三楼良田新百大卖场斜对面